广州市海珠区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奖励扶持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11-03 类型:政策解读

第五条  从外市、外区迁入海珠区的工业企业参照以上奖励扶持办法。企业在海珠区报送产值当年参照第三条核定该企业上一年度产值界定奖励区间。新转统计口径及新增工业企业,产值1亿元(不含)以下的工业企业,当年奖励参照第三条同等规模工业企业产值增长奖励同比增长10%档次;产值1亿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当年奖励参照第三条同等规模工业企业产值增长奖励同比增长5%档次。

从外市或外区迁入海珠区、新转统计口径及新增工业企业总部参照第四条同等规模工业企业从企业报送统计产值的次年起申请报送产值年度办公补助。原有工业企业于生产线全部搬离海珠区的次年起申请搬离年度办公补助。

对海珠区产值有突出贡献的工业企业,可由企业申请,并经街道推荐、区科工商信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区政府同意后可以参照同等规模工业企业产值增长奖励档次给予适当奖励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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